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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农村建房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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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法院农村建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判决汇总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于雇佣关系主体的认定:中间人按照与房主谈定的大工200元/天邀约同村赵某前来施工,中间人除自己的大工报酬之外,并未从中另外获益,因此,按照农村建房“点工”惯例以及中间人也只是按照大工取酬的事实,应认定同村赵某与中间人等人均是受房主雇请,而非受中间人雇请。中间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从事雇佣事务中受伤,雇主房主作为劳务接受者,依法应当对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中间人作为施工的直接指挥者、组织者,对于施工安全保障采取措施不利,发生墙体倒坍事故造成赵春林受伤,其对于本案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受雇者在施工中疏于注意安全,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刘华山、赵春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鄂05民终32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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