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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子质量赔偿原告如何起诉?

来源:网络  作者:李永军  时间:2020-05-27 21:50

种子质量赔偿诉讼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确定因果关系。发生争议后双方或种子使用者一方应及时申请种子管理部门进行种子样本或田间现场鉴定
 
2、确定损失。受害者要及时、准确地确定损失范围与数量两案例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都包括有什么损失,损失的数额是如何计算的。案例一农业园,一是针对马铃薯简介中承诺的单产,申请当地农业局对现单产进行了抽样调查测定;二是请公证处公证了原告种植的面积;三是向法院提交了当地某时期的马铃薯市场交易价格(尽管仅被作为参考)。农业园的举措为法院正确确认其损失提供了依据与参考。相反,案例二刘某有些举措失当,如所拍摄照片无法显示拍摄时间、拍摄地点是否是原告种植的地块,以及菜田的全貌,更没有测量地块的面积。
 
3、由经营者证明质量。诉讼法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第(6)项“有关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种子法》第32条规定种子经营者对于种子质量负责,这里“负责”的含义包括两重,一是种子经营者应当对于有不合理缺陷的种子给种子使用者造成的损失有赔偿的义务;二是负责证明种子的质量。根据举证责任倒置规则,被告应出具生产经营许可证、种子的进货渠道、所生产、销售的种子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等,若被告不能提供则应承担不利的后果,而受害者只需证明自己受到损害的实,以及受损范围及数量等。
 
节选自:种子质量赔偿诉讼需注意的几个问题,作者:李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