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妇产前检查未查出胎儿畸形 医院判赔”三个
时间:2017-05-02 21:57 来源:新京报等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点击:次
孕妇产前检查未查出胎儿畸形 医院一般赔偿不超过10万 案例一:孕妇产前检查未查出胎儿畸形 医院赔偿4万元。 产前做了6次产检均正常,但儿子出生时右手一根手指都没有,孩子的父母将医院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3万余元。 2012年7月15日,北京的高女士怀孕至昌平某医院检查。8月10日,建立了产前门诊档案。后在医院先后进行了5次产前超声检查。2013年1月25日,高女士产下一男婴,出生时右手手指缺如,手掌发育不全。高女士和丈夫潘先生诉称,他们一直在被告昌平某医院处进行产检,6次产检均显示正常,医生始终没有告知原告胎儿右手畸形的状况。 《母婴保护法》第17条规定,经产前检查,医师发现或者怀疑胎儿异常的,应该对胎儿进行产前诊断。高女士认为,被告未按规定对她进行产前诊断,没有尽到法定义务,导致残疾胎儿生产,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和经济负担,给婴儿的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和痛苦。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抚养费19万余元,精神抚慰金4万元。 2016年11月21日,此案在昌平法院开庭审理。法庭上,被告昌平某医院表示不同意赔偿。其辩称,高女士所生的新生儿右手缺如畸形是先天造成的,并非医院诊疗行为造成。在产检过程中,由于仪器的限制,医院无法检查出新生儿右手畸形,并非诊疗过错。 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鉴定。鉴定意见认为,理论上,B超检查技术有可能检见胎儿手、足畸形等情况,然而,鉴于检查的局限性,不同妊娠期胎儿的发育程度、胎儿在母体内的位置、姿势、母体肥胖程度及B超仪器的条件等都可能影响异常情形的检出率。 结合产前筛查及产前诊断的相应规定,本案未见医方明显违反相关要求的医疗技术性不当;本案产前未能查出胎儿右手缺指畸形,主要是B超检查的局限性所致。医院虽不存在明显的医疗技术性过失,但医方在产前检查时应明确告知孕妇及家属检查中可能存在的风险和局限性,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经审查病历资料,医方出具的“产前超声检查说明”不是规范意义上的“知情同意书”,且未取得患者签字确认,故此认为医方在产前检查中未尽到必要的告知义务,存在医疗过错。此过错对被鉴定人的优生优育选择权带来不利的影响,但与高女士儿子先天性发育畸形之间无明确的因果关系;鉴于本例不存在明显医疗技术性损害,此种情况不宜进行责任程度划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未告知缺陷的医疗过错与幼儿的畸形出生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潘先生夫妇丧失了妊娠期间是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进而造成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但综合考虑到是否进行进一步后续检查,除医方告知B超检查的局限性及医学建议外,患方的自主思维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故医院在孩子畸形出生的后果中过错程度轻微。 综上,昌平法院一审判决昌平某医院支付原告潘先生夫妇抚养费3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据《法制晚报》 案例二:孕妇产前检查未查出胎儿畸形 医院赔偿14万元 京华时报讯 (记者裴晓兰)孕妇李女士到医院建档并产检时,因医院告知不到位和检查上的疏漏,始终没有进行唐氏筛查,最终产下了畸形婴儿。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医院承担25%的责任,赔偿李女士夫妇14万余元。 是否有过错双方有争议 李女士和丈夫起诉称,李女士于2011年6月怀孕,同年9月到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七三一医院(下称七三一医院)建档并进行产前检查。B超提示NT值偏高,提示胎儿发育异常,建议进一步检查,但主治医生认为不需进行进一步检查,她遵医嘱,未行其他检查。此后,她按时就诊,但七三一医院未依照法律规定对她进行产前筛查,导致她于2012年2月产下一唐氏综合征(即21-三体综合征)患儿,属于畸形儿。 李女士认为,唐氏筛查为产前诊断中最重要的检查之一,七三一医院未进行此项筛查导致她产下一唐氏综合征患儿,严重侵犯了他们的优生优育权,造成巨大损失。他们起诉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特殊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0余万元。 七三一医院辩称,该院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符合诊疗常规。该院不具备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的资格,李女士于孕13周首次产检时,医院已向其告知应于孕15-18周到外院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并向其发放了孕期产前检查告知单,贴于门诊病历手册上,上面有详细的孕期检查项目。李女士在孕18周产检时,医院再次向其告知应当进行唐氏综合征筛查,但李女士未按医嘱到外院进行检查。患儿所患“21-三体综合征”是一种由遗传因素所导致的出生缺陷类疾病,即受父母本身遗传基因的影响,属于目前医学尚无法改变的因素,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不同意赔偿。 司法鉴定医院有过失 经李女士申请,一审法院委托的鉴定机构对医院产前检查是否存在过错等进行了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书认为,七三一医院粘贴在病历上的产前检查单,虽有唐氏筛查的内容和时间,但告知方式不够严谨、内容不够具体,应认为医方告知义务不到位,存在一定缺陷。 李女士于2011年9月8日的超声检查报告单已提示“胎儿NT略厚,建议进一步检查”,但七三一医院未行进一步检查,追踪NT值增厚情况,不排除错过补救时机,不利于21-三体征者的早期检测,应认为医方注意义务不到位,存在不足。 在2012年2月21日及26日的超声检查已提示羊水量偏少,在孕妇未进行唐筛和曾有胎儿NT略厚的情况下,医方应对胎儿进一步的产前B超等详细检查、诊断,以明确羊水量偏少的原因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等相关风险,向孕妇及家属充分告知,医方存在不足。 鉴定结论认为,七三一医院在对李女士的医疗行为中存在医疗过失,其医疗过失与患儿出生的后果之间存在部分因果关系,参与度建议为25%。 医院被判赔14万余元 一审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医院在对李女士的诊疗行为中存在过错,该过错侵害了李女士夫妇的知情权、选择权,影响了其是否选择终止妊娠,并最终导致了孩子的畸形出生。 孩子的畸形出生,使李女士夫妇用于孩子抚养的相关费用有所增加,而且孩子的畸形出生势必造成其严重的精神损害,医院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2014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七三一医院按25%的比例赔偿李女士夫妇医疗费、抚养费等共计14万余元。七三一医院上诉被市二中院驳回。 (京华时报 裴晓兰) 案例三:孕妇产前检查未查出胎儿畸形 医院赔偿5万元。 产妇王女士在怀孕期间,都会定期前往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复兴医院(简称复兴医院)做产前检查。但出生的孩子双腿明显水肿,被诊断患有神经母细胞瘤,至今3岁了仍无法行走。 这个事实让王女士很难接受,于是将复兴医院告上法院。王女士说,在她孕20周时,超声曾提示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但主治医师并未告知自己。复兴医院对此解释是,常规超声检查不能完全发现胎儿疾病,系目前医学科学局限,患儿损害后果系原发疾病造成。 6次B超未告知胎儿异常 西城法院此案一审判决:医院赔偿王女士医疗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5万余元。 王女士介绍,她在孕8周在复兴医院建卡定期产前检查,其中B超检查6次,分别于妊娠14周、20周、28周、33周、36周、38周。 王女士特别提到了她在妊娠20周时的B超检查:“当时超声提示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但医生并没有告诉我这个情况,也没有安排复查或转院,这让我们以为孩子是平安的”。 2012年12月26日,王女士生下儿子毛毛(化名),毛毛出生时伴有双下肢水肿明显。转院后,被诊断为神经性母细胞瘤,并于2013年3月8日行“胸腰段椎管内肿瘤切除术”。虽然多次就医,但毛毛的双下肢现仍丧失运动功能。 对于这个不幸,复兴医院的解释是,常规超声检查并不能完全发现胎儿畸形,系目前医学科学局限,同时否认医院存在告知方面的瑕疵。“患儿现在的损害后果,是原发疾病造成,与是否告知及告知是否充分无关。” 法院判决医院20%责任 据西城法院判决显示,复兴医院在产前检查中存在未尽到详尽告知的医疗过失,使王女士对诊疗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受到影响,与患儿患有先天性疾病出生有轻微程度的因果关系。 但同时,西城法院也认可了复兴医院对王女士产前诊断明确,剖宫产术前完善相关检查,患儿出生后履行了及时转诊随附义务。酌定复兴医院承担20%的赔偿责任,赔偿王女士5万余元。 医院未告知风险致患儿出生? 在王女士怀孕20周做B超检查时,超声提示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王女士说,当时主治医师并未向其及家属告知当中存在的风险,导致患儿出生。 王女士认为,排畸阶段的超声检查非常重要,而此时的羊水多,在此时观察胎儿身体结构性是非常有利的时间段。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超声提示图像欠清晰,我们认为正是因为医院超声诊断的缺陷,才导致患儿的出生。 对此,复兴医院称,从王女士在孕期所有超声片子当中,都无法看出胎儿存在实性占位或肿胀的部位。此外,在孕期超声筛查中,不只王女士出现这种图像不清晰的情况,其他孕妇也会有这种情况。复兴医院认为他们的诊疗行为符合诊疗规范,“即便当时超声图像是清晰的,也可能发现不了患儿有恶性肿瘤的情况的”。 “图像欠清晰”已暗示风险 产检是否可以准确检查出胎儿畸形及患有严重疾病? 一位妇产科专家表示,神经母细胞瘤是儿童常见的颅外肿瘤,目前关于神经母细胞瘤真正的病因尚不清楚。一些遗传易感因素被发现与神经母细胞瘤的发病相关,产检当中的设备仪器能否检测出来不好说。 专家称,产检并非能检测出一切疾病,因各医院的医疗水平、设备技术力量不同,超声检查得出的结果也有差别,这要靠医生的临床判断。这位专家透露,一般情况下,如果“准妈妈”有糖尿病、心脏病等病史,医护人员会建议其在怀孕28周时再加做一次筛查。上述王女士“孕妇腹壁厚,图像欠清晰”的超声所见结论已属风险规避的说明,医院应该及时告知家属存在并如何规避风险。 产检必须检出哪些畸形? 专家表示,新生儿先天畸形大多与遗传、病毒感染、药物、环境污染等因素有关。通过产前检查,大部分胎儿畸形是可以避免的。 据介绍,怀孕16至24周进行超声检查,70%至80%的胎儿畸形可以查出来,20%通过对羊水、基因等实验室化验也可筛出。 但根据《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规定,有六大类致死畸形产前必须检出,包括:无脑儿,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脊柱裂、严重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死性软骨发育不良。 宜昌律师郑磊:通过法院判决的案例,一般医院在孕妇产前检查未查出胎儿畸形有过错的,承担责任一般不超过30%,判赔金额一般不超过1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