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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哪种方式最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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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子女抚养权变更办个公证就行
现代快报讯 (记者 李绍富)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权和户籍确定后,如果需要变更,通过法院立案审判,需要几个月才能完成。南京石城公证处提醒有类似情况的市民,还有一种快速的办法,就是通过申请和办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
7年前,张先生和前妻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当时双方约定7岁的儿子由张先生抚养。不久前,张先生再婚,他与前妻商量后,决定把儿子的抚养权变更到前妻名下,户口也迁过去。可他去公安部门咨询后,才知道需要抚养权变更的法律文书。而通过法院起诉判决,可能需要几个月。
后来,张先生在朋友的建议下,来到南京石城公证处,咨询是否可以通过公证解决此事。公证员详细询问后,为他们办理了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拿着相关公证文书,张先生顺利将儿子的户口迁到了前妻名下。

据南京市石城公证处的公证员介绍,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夫妻离婚后,孩子抚养权变更,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而类似张先生需要法律文书的,可以到公证处办理协议公证。不过,若孩子已满10周岁,还需征得孩子同意。
 
2、《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申请缘何被拒绝
    7月28日,我接待了一位申请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的离婚当事人王某(女)。王某称其与前夫刘某于2011年3月25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归刘某抚养,自己按月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女儿户口落在刘某处。可实际上离婚后女儿一直随自己生活,刘某一直不闻不问。现在女儿要上小学了,要在王某住处附近入学必须将女儿的户口迁到自己户籍处,去派出所给女儿办理户口迁移时被告知孩子必须归自己抚养才能将女儿的户口迁过来,派出所工作人员提示王某可以与前夫办理孩子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于是,王某来到我处咨询办证事宜。

    弄清了王某的办证意图,我建议王某到法院诉讼变更孩子抚养权。王某考虑到孩子上学报名时间紧张坚持通过公证办理。我耐心地向王某解释了向法院诉讼的好处,一是协议中有刘某按月支付女儿抚养费的条款,考虑到刘某以前有不积极旅行抚养义务的情况,通过法院诉讼以诉讼调解书或诉讼判决书的形式确认下来,一旦刘某不履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孩子以后的教育费、生活费更有保障;二是,现在法院对于此类当事人之间的无争议的案件一般都有快速调处机制,不会耽误孩子上学报名。我还是建议王某先去法院咨询后再做决定。

    半小时后,王某又回来了,一进门就连声感谢我:“真是太感谢您了,我明天就带好材料来法院起诉,这下孩子上学的费用可算有着落了。”原来,王某离婚时就是因为自己挣钱少才忍痛把女儿让前夫抚养,现在变更抚养权自己还真担心刘某不给抚养费了,自己挣的钱够娘俩儿吃饭就不错了,正愁着孩子上学的费用怎么解决呢,这下通过打官司自己心里有了底,,如果刘某不履行她可以代理孩子申请执行。

    笔者认为,虽然王某这种情况符合公证受理条件,但是作为法律服务者更应该从当事人的角度出发为其提供更优选择、维护当事人利益实质上的正义和平衡,这不仅让人心里舒坦,也更能赢得社会对公证行业的信任和尊重。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公证处  柴芳)
 
3、总结:离婚后变更孩子抚养权三种方式,起诉,公证,见证。
张某与王某于2012年离婚,离婚时两人4岁的儿子张小某判给了母亲,即母亲王某拥有对张小某的抚养权。随着时间流逝,今年张小某已经该读小学了。但是按照学区划分,张小某在王某这儿读不了较好的小学校。为了张小某的成长,张某与王某商量后一致决定将张小某的户口迁到父亲张某住所地,这样张小某便能就读教学质量更好的小学。
 
张某与王某去住所地派出所办理张小某的户口迁移,却被告知不能随意迁移孩子的户口,需要生效的法律文件变更抚养权才能将张小某的户口迁入张某住所地。眼看着临近9月,开学在即,张某和王某便向专业律师咨询,如何才能最快地变更孩子的抚养权。
 
夫妻离婚后的任何时间内,一方或双方的情况或者抚养能力发生较大变化,均可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变更。即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两种方法,一是男女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二是到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变更抚养权。
 
在男女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相较于到法院起诉需要走的法律程序,变更抚养权最快的方法无疑是双方协议变更。由于户籍管理部门在办理户口迁移时对提交的材料审查十分严格,不认可单独的《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因此需要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或者见证。办理子女抚养权变更公证,只需要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制定《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然后到公证处或律师事务所申请公证或者见证即可。王某和张某只要拿着《子女抚养权变更协议》公证书或者见证书到户籍管理处即可办理张小某的户口迁移了。
 
而当一方提出变更子女抚养权而另一方不同意时,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即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者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人民法院审理抚养权纠纷问题时,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因此,符合该《意见》第十六条规定的任一情形的都可以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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