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调解中的创新
时间:2018-04-02 18:55 来源:人们日报等 作者:徐 隽 林哲艳等 点击:次
离婚审判中调解的那些创新经验 离婚案件当事人更在乎情,而法官跟律师更关心法,因此,如果离婚案件更兼顾情与法,在调解中注入新的元素,往往能达到“离婚解怨释结,更莫相憎”的良好社会效果。宜昌离婚律师郑磊认为,在实践中,有不少好的经验可以学习。 1、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家事审判中引入多元化的社会力量,通过借助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律师等人员参与的“三师一团”模式和“百姓评理团”的民间智慧,促进了多元协调化解机制的构建。 在刘某与王某的离婚案中,上诉人刘某情绪激烈,曾数度想到国家机关上访,一审宣判后还因不理解裁判结果而想找对方当事人寻仇。二中院民六庭对该案启动了百姓评理团辅助审判,通过“合议庭—法官助理—社会力量”的新型审理模式,弥合当事人之间分歧,缓解了对立情绪,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避免了极端事件的发生。 据了解,刘某与陈某的离婚案审理,创下了北京法院三个首例:首例由社会工作师参与辅助审理离婚类家事案件,首例由社工师对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心理疏导,首例由法院组织进行隔代探视。此案中社工师专业的心理疏导,不仅有效减少了年迈的老人及未成年子女可能因男女双方离婚而受到的伤害,更促进了离婚案件双方关系的协调。(该部分内容见2018年3月28日《人民日报》载《兼顾情与法 巧断家务事》 2、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书记员担任调解员,在离婚案件中起主导作用,循循善诱,开庭前后劝解双方,不仅能减轻审判人员的负担,更在调解中以第三人身份参与其中,调解的方式更灵活多变,增加了调解的成功率。宜昌离婚律师郑磊在该法院和下辖的乐天溪法庭的多个离婚案件均是书记员调解离婚,并且双方当事人“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