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宜昌律师事务所网

宜昌律所网主页 > 宜昌专业律师 > 婚姻家庭 >

婚外情对诉讼离婚有何影响?取证应注意哪些方

知名湖北宜昌律师

    离婚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是被社会重点关注的是婚外情导致离婚的情形。婚外情的含义无需解释,但是在婚外情导致离婚的诉讼过程中,婚外情对法庭审理、财产分割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或者说过错方因婚外情究竟承担多少的责任呢?
    针对诉讼离婚,人民法院判决夫妻离婚的法定依据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对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一般认为,一方的婚外情属于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可作为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依据,如经法院调解无效后,法院应当判决准予离婚。
    我国新修改的婚姻法对过错赔偿做出了明确规定,具体规定是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并没有把婚外情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律师提醒广大市民,婚外情获赔的情形只限夫妻一方与他人重婚和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
    所谓同居,必须是持续一段时间的共同居住。嫖娼、一夜情、通奸都不符合同居的范畴。即使是收集到了对方有过错的证据,赔偿的数量、如何赔偿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法官有自由裁量的权力。那么,如果夫妻一方有过错,在诉讼时其证据是否应当收集呢?在诉讼过程中,过错证据的收集以及婚外情对的影响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考虑:
1、经济因素。收集证据费时、费事并要求程序合法。如果夫妻一方对对方了解不足,经济收入、生活方式差距过大,往往收集证据的工作当事人自己难以独自完成,还需要专业的人员进行收集,这笔不菲的费用的效果如何那就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了。
2、感情因素。诉讼离婚对双方而言都是不得已而为之,对夫妻感情的破坏更是不可言喻。但走上法庭,并非意味着就一定能够离婚,实际生活中相当数量的夫妻在第一次诉讼离婚中以调解和好或被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告终。这样,诉讼离婚后,双方仍然要生活在一起,证据收集的必要性需要深思。
3、诉讼因素。并非收集到了证据,就一定是被法庭采信的证据。证据到了法庭上,还要经过质证以及法庭采信的过程。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提出异议,或者收集证据的过程中存在程序上的瑕疵,此种证据的证明力大打折扣。
    综上,在诉讼离婚中,一方有婚外情的情况下,如何诉讼,怎样取证都是需要深思熟虑的。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