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房产律师办理父母处分子女房产合同有效案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时间:2018-07-08 20:54
宜昌房产律师郑磊结合办理过的一则相关案例来说明父母处分子女房产合同是否无效:
1、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无法判决是否维护被监护人利益,那么监护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应为有效。
结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还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如果合同有效,处分房产若对子女利益不利,不宜判决房产过户。
当事人起诉确认合同无效,须以法定事由为依据。郑磊律师办理的本案中,原告分别以出卖人无权处分,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由主张涉案合同无效。但须首先指出的是,出卖人对标的物是否有权处分,系买卖合同能否履行,物权能否发生合法转移的判断标准,而并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处分权完备与否系针对物权范畴而言,与债权范畴内的负担行为即买卖合同本身的效力问题并无必然的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亦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出卖人存在无权处分情节并非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定理由,王某以此为由主张合同无效,依据不足。
4、宜昌房产律师郑磊办理案例:抓住买卖的标的--学区房为方向,主张处分房产没有损害子女利益,对方被辩的无话可说。
本案中,房屋买卖不存在损害子女利益,理由如下:
a、买卖房产系学区房,子女都已经就读高中,学区房没有学区的附加价值,对被告而言仅有交易的价值。卖房所得供子女继续教育。
b、通过了房产中介,说明对房产价格有清晰的认识,不存在贱卖。
c、未成年子女在没有成年前所购的房产是占用了父母的购房资格的,也说明未成年子女的房产与父母并没有天然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