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律师事务所网--宜昌市综合的律师事务所网站 法律咨询电话:186-7144-9955(宜昌郑磊律师)

孕妇引产失败怒搞两医院 法院判决仅赔偿数千元

来源:南京晨报  作者:钱鸣  时间:2016-10-15 23:41

 一高龄孕妇在怀孕十多周后,发现身体略有不适,于是到住所附近的一家民营医院检查,医院经检查后发现她怀了一对双胞胎,考虑到女方年龄及既往剖腹产等情况,医院劝孕妇引产,并最终得到孕妇同意。

  然而出乎孕妇所料的是,医院在为其做引产术过程中,短时间内使用多种引产药物,致其大出血并导致胎盘残留。后在该女子的强烈要求下,其被转往鼓楼医院治疗,并再次经历了手术之苦。

  前不久,该女子将江宁博爱医院及鼓楼医院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两个胎儿在内的各项损失54万余元。

  案件审理中,经南京市医学会鉴定,认定江宁博爱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鼓楼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据此,法院经综合考量本案案情,判决被告江宁博爱医院赔偿原告损失近5000元。

  做流产手术做出问题

  1973年出生的陈蕾是南京人,早前曾有过一次婚姻,并经剖腹产生育过一个孩子。前几年,陈蕾与丈夫离婚,并在不久后又有了新男友。2014年八九月间,陈蕾发现自己怀孕。

  同年12月9日,陈蕾感觉下身有些炎症,于是就在男友的陪同下,到离家较近的江宁博爱医院检查。医院经检查后告知陈蕾,她怀的是双胞胎,并称其 之前做过剖腹产手术,又有过引产经历,于是从安全考虑建议她在医院做流产手术,以防不测。陈蕾经与男友协商,最终还是极不情愿地接受了医院的建议,决定处 理掉孩子。

  12月12日,陈蕾再次来到江宁博爱医院,并与医院签订了《手术同意书》。当日,江宁博爱医院为陈蕾启动流产手术,医生首先让陈蕾服下相关药物。

  12月14日上午,医生又对其宫内注射相关流产药物,陈蕾仍无腹痛感觉但却下身流血,医生见此再让陈蕾服下相关药物,如此折腾到当天下午近2 时,医生才通过钳刮术取出陈蕾腹中的两个胎儿。但此刻手术又遇到新问题,胎盘取出困难,陈蕾下身大出血,面色苍白、血压下降。后经医院采取紧急措施,陈蕾 的生命体征才趋于平稳。

  12月19日,经陈蕾要求,江宁博爱医院将其转至鼓楼医院妇产科接受治疗。

  12月23日,鼓楼医院为陈蕾施行“B超监护下清宫术”,术中刮出陈旧性血块、蜕膜及胎盘组织等物。

  女子索赔五十多万元

  经历上述波折后,陈蕾越想越气,她认为自己当初到江宁博爱医院去检查,主要是查下身炎症的,但医院却反复动员她流产,结果不仅失去两个胎儿还让自己吃足了苦头。愤怒之下,陈蕾于2015年9月一纸诉状将江宁博爱医院、南京鼓楼医院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

  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胎儿死亡补偿金48084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误工费36500元、护理费700元、营养费200元、医疗费228.4元。

  案件审理中, 被告南京鼓楼医院认为自己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合规范,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本被告的起诉。

  被告江宁博爱医院辩称,原告系自愿签字同意在被告处做终止妊娠流产手术,被告对手术有可能出现的风险向原告进行了告知。原告术中出现胎盘粘连及 大出血后,其不配合会诊,故本院建议原告转上级医院治疗,且专门安排人员陪同原告转往鼓楼医院,并代原告预交了医疗费5000元。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过程符 合规范,不存在过错,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起诉。

  法院一审判赔共计4000多元

  鼓楼区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12日在《手术同意书》中已签字确认终止妊娠,系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博爱医院对此不存在过错。原告主张是博爱医院要求其流产,未提交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综合本案证据分析,被告博爱医院因对胎龄以及引产术的难度估计不足,且在引产过程中使用了不合理、不规范的引产方案,即短时间内先后使用米非司 酮口服、雷佛奴尔羊膜腔内注射、米索前列醇口服等,存在医疗过错,与原告在引产术中大出血及因胎盘残留而行清宫术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

  考虑原告高龄双胎妊娠,既往行剖宫产一次及流产两次,宫腔条件较差,引起胎盘粘连,是其损害后果的主要因素。

  对于南京医学会认定“南京鼓楼医院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南京江宁博爱医院存在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次要因素;患者的 损害后果不构成伤残”的鉴定意见,法院予以采信,被告博爱医院对其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对于原告不要求被告鼓楼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支 持。

  根据原告提供的各项证据,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为:医疗费228.4元、营养费200元、护理费600元、误工费3000元,共计4028.4元,被告博爱医院承担40%的赔偿比例,即1611.36元。

  原告主张的胎儿死亡补偿金480844元,该费用不属于法定赔偿项目,原告主张该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法院不予支持。

  另外,法院酌定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文中当事人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