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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打架受伤 学校和家长的责任怎么划分?

来源:中国法治  作者:赵全能   时间:2016-12-25 16:32


  学校学生打架案情经过
 

  九岁儿童赵天在上课期间和同班同学孙小华发生冲突,并大打出手,造成孙小华手臂骨折受伤,后经住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2215元,赵天的父亲与孙小华父母双方就孙小华所花医药费如何分担发生分歧,经过多次协商不成后。孙小华的父亲一纸诉状递交到法院,要求赵天的父亲承担孙小华全部所用医疗费2215元。
 
  法院审理
学校学生打架纠纷
 
  审理中,赵天的父亲认为娃娃在学校打架自己不知道情况,并且打架双方均为娃娃,就算自己应承担医药费,也不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孙小华的父亲也应当承担一部分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打架双方均为未成年人,打架的行为双方都有责任,赵天的父亲作为孩子的合法监护人,应当承担赔偿孙小华的医药费,但是孙小华的父亲也应为孙小华的过错承担部分责任。由于是上课期间,学校负有保护学生不受伤害的义务,但并未尽到相应的义务,也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判决学校学生打架责任划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判决:被告赵天的父亲赔偿原告孙小华医药费1000元,孙小华所在学校承担孙小华的医药费415元,剩余医药费800元由孙小华的父亲自行承担。
 
  侵权法律师分析学生受到伤害案件
 
  本案中的二人均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侵权责任法》和《民事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若果监护人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监护义务,可以减轻赔偿责任,但不能免除责任。作为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也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对于本案孙小华受伤,行为人双方家长及学校都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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