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离婚案件遇到家庭暴力怎么办?
时间:2018-11-25 18:53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点击:次
宜昌离婚案件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报告 宜昌市离婚案件诉讼中,家庭暴力的情况不鲜见,但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当事人却不多。迄今为止人身安全保护令共有四例,有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也有被驳回的。下面宜昌离婚律师郑磊结合案件说明宜昌离婚案件人身安全保护令应怎么申请。 A、离婚案件中家庭暴力给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 1、西陵区离婚案件遇家庭暴力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案例,来自西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称,2013年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与被申请人西陵区某男士登记结婚。2017年3月,被申请人西陵区某男士到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单位处,对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实施殴打、掐脖子等暴力行为,当即由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所在学校保安及时报警、制止。特向人民法院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西陵区某男士实施家庭暴力;2、禁止被申请人西陵区某男士骚扰、跟踪、接触及其相关近亲属;3、禁止被申请人进入申请人单位及住所。 西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3月,被申请人西陵区某男士在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所在单位门前与被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发生肢体冲突,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有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况,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西陵区某男士对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西陵区某男士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禁止被申请人西陵区某男士进入申请人西陵区某女士所在单位及住所。 2、夷陵区法院在离婚案件涉家庭暴力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弱势妇女,来自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夷陵区王女士称,婚后因被申请人夷陵区刘男士脾气暴躁,多次对申请人进行人身伤害。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社区)、派出所求助,(村)社区、公安机关等工作人员对被申请人进行批评教育后,被申请人均保证不再动手打申请人,但申请人仍遭受被申请人的伤害。故申请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实施家庭暴力(跟踪报复、威胁、恐吓申请人);2、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 本院审查认为,夷陵区王女士与夷陵区刘男士自2015年登记结婚以来,先后在夷陵区车库、宿舍等地租房居住期间,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据夷陵区王女士提供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出院记录显示:2017年1月11日被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6月12日被诊断“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闭合性轻型颅脑损伤”、6月16日因耳鸣4日被诊断为“右侧鼓膜挫伤”,并住院治疗。夷陵区王女士先后于2015年9月26日、10月1日、10月2日、11月6日、11月25日、2016年1月13日、6月28日、7月8日、12月3日、12月10日共10次电话和口头报警,小溪塔派出所出警进行了劝说、批评教育或将夷陵区王女士送往救助站。蔡家河村干部、东湖社区干部也分别进行了调解。夷陵区刘男士曾4次作出书面保证。2017年1月3日夷陵区王女士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因不服一审判决而提出上诉,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尚在审理之中。夷陵区刘男士自2017年6月起离开夷陵区王女士租住房,在外租房居住。综上所述,夷陵区王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夷陵区刘男士对申请人夷陵区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跟踪报复、威胁、恐吓申请人夷陵区王女士); 二、被申请人夷陵区刘男士未经许可不得进入申请人夷陵区王女士的住所。 3、伍家岗区离婚案件当事人在遇到家庭暴力时,离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好样的! 申请人伍家岗区陈女士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经法院判决驳回后,被申请人伍家岗区胡男士没有采取挽回婚姻的行为,在家中经常对申请人及其父母谩骂、殴打、威胁、毁坏家中财物,为保护申请人及申请人的近亲属人身安全,请求: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辱骂申请人及其近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申请人伍家岗区陈女士向本院提供了村委会证明、接处警登记表、病历资料等证据。 伍家岗区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案件尚在审理中,申请人伍家岗区陈女士的申请符合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被申请人无其他住所,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迁出住所本院不予支持。 伍家岗区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禁止被申请人伍家岗区胡男士对申请人伍家岗区陈女士实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请人伍家岗区胡男士骚扰、跟踪、接触、殴打、谩骂、威胁申请人伍家岗区陈女士及其相关近亲属。 三、驳回申请人伍家岗区陈女士的其他请求。 B、离婚案件因申请人证据不充分,驳回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的案例,来自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向某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称其在家中被殴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个人物品和财物在家中被盗,人身权利受到侵害,长期遭受精神折磨,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故申请本院依法签发人身保护令: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2、禁止被申请人在保护令签发前及生效后,擅自对申请人家中家具家电以及其他物品进行损毁、变卖、转移、隐藏;3、责令被申请人迁出申请人住所即宜昌市某路某号房屋。并提供了下列证据: 1、《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报警人为向某,报警内容为“被盗”,处理经过和结果为“报警称家中土地证房产证被盗,后经民警了解系其老婆张某将其拿走,双方因家庭纠纷正在闹离婚,并未被盗”; 2、《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报警人为向某,报警内容为“被人伤害,掐脖子,家里被破坏”,出警经过和结果为“向某报称因家庭矛盾收到岳母、岳父殴打致脖子及手臂多处挫伤,本人要求派出所登记备案”; 3、《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复印件,报警人为向某,报警内容为“家中被盗”,出警经过和结果为“向某报称因家庭矛盾其岳父将家中监控拆除,告知其通过合法途径处理”; 4、《询问笔录》复印件两份,分别为宜昌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东山派出所对张某、胡某的询问; 5、《治安调解笔录》复印件,内容为东山派出所于2016年8月25日对向某、张某就向某被殴打一案的调解情况; 6、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记录》及《诊断证明书》、《住院收费票据》、《宜昌大公法医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票据复印件;其中宜昌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诊断为“1、I级脑外伤;2、头颈及四肢多处软组织挫伤”。法医鉴定意见为“向某于2016年8月10日所受外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7、手机图片及手机短信; 8、户口、结婚证、房产证复印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向某与张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向某将其岳父张某接到家中居住。2016年4月,其岳母胡某到向某家中居住。向某称“其在家中被殴打,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其证据为前述证据2、4、5、6,但该纠纷的产生是向某明知张某、胡某在家中居住,反而在室内的客厅中安装监控设备,胡某拆除后,向某与张某、胡某之间发生的因安装及拆除监控设备导致的肢体冲突,事发偶然;向某称其“个人物品和财物在家中被盗,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其证据为前述证据1、3,但证据1证明房产证等系其妻张某拿走,“并未被盗”,证据3证明“因家庭矛盾其岳父将家中监控拆除”,该组证据不能证明“个人物品和财物在家中被盗”;向某称“长期遭受精神折磨,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其证据为证据7中的短信记录,该短信记录反映的是双方之间的一个信息告知,难以认定其“长期遭受精神折磨”。向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向某的申请。 C、宜昌离婚律师:离婚案件中有家庭暴力,应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1、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女市民必须有证据证明人身安全受到威胁。 宜昌离婚律师郑磊:在前面西陵区法院、夷陵区法院、伍家岗区法院三则案例中,申请人即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均有有力证据证明家庭暴力的客观存在。而三峡坝区的法院那则案例虽有证据,但证据不能证明家庭暴力行为。 2、人民法院做出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内容,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中的一项或多项:(1)禁止被申请人殴打、威胁申请人或申请人的亲友;(2)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申请人,或者与申请人或者可能受到伤害的未成年子女进行不受欢迎的接触;(3)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一方不得擅自处理价值较大的夫妻共同财产;(4)有必要的并且具备条件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暂时搬出双方共同的住处;(5)禁止被申请人在距离下列场所200米内活动:申请人的住处、学校、工作单位或其他申请人经常出入的场所;(6)必要时,责令被申请人自费接受心理治疗;(7)为保护申请人及其特定亲属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附带内容:申请人申请并经审查确有必要的,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可以附带解决以下事项: (1)申请人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或者生活确有困难的,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在保护裁定生效期间的生活费以及未成年子女抚养费、教育费等; (2)责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因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而接受治疗的支出费用、适当的心理治疗费及其它必要的费用。被申请人的暴力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留待审理后通过判决解决。 3、人身安全保护令期限和违反后果。 裁定自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被申请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田建平违反上诉禁令,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宜昌离婚律师郑磊提醒:遭遇家庭暴力时,请于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或者向所在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并注意保留相关证据。 本文案例来自裁判文书网,未经许可,严禁转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