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经过公证的卖房委托书的“套路贷”
时间:2018-10-19 11:39 来源:北京日报 作者:北京日报 点击:次
借款合同、经过公证的卖房委托书的“套路贷”怎么破? 对于房屋所有权人来说,签署了经过公证的委托书,就意味着受委托人可以直接签署出售房屋的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而无需通知房屋所有权人。如果遇到不守诚信的受委托人或出借人,房屋可能不知不觉就被低价转卖他人,等发现时已难以追回,或者要通过长期的复杂诉讼程序才可能追回房屋。 虽然我国法律禁止民间借贷以物抵债,但是实际操作中,法院并不会一概判定协议无效。 如果借款人认为被骗,想要诉求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法院提醒,主要需证明两点:首先,房屋买卖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可通过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还款记录等证明此房屋买卖的背景是民间借贷;还可通过委托公证及房屋买卖诸多不合理的地方来证明:委托人与代理人不认识、代理人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关系密切、委托人未授权代理人出售房屋的价款范围、买房人买房前未看房、房屋买卖合同缺少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等。 此外,还可证明买房人与代理人恶意串通损害了借款人的利益。如售房价明显低于市场价(低于市场价的70%), 买房人并未实际全额支付房屋价款且代理人未催告、买房人未催告代理人交房等不正常现象。 来源:民间借贷“以房抵债”不合法 大量案例证明“以房换贷”是骗局,载于《北京日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