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合同目与根本违约
时间:2021-03-15 02:23 来源:裁判文书网 作者:最高院 点击:次
最高院: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不能看作根本违约 北京通世舟数字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慧格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终1107号 最高院: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涉案合同是否因通世舟公司根本违约而应予解除;(二)双方责任如何承担。 (一)涉案合同是否因通世舟公司根本违约而应予解除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本案原审判决认定,通世舟公司未交付软件源代码等全部成果,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慧格公司据此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对此,通世舟公司提出上诉,认为其已完成了项目开发、部署,合同主要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对此,本院认为,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的因违约方根本违约,守约方可以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前提在于违约方的违约责任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本案中,根据双方于2015年10月15日签订的涉案合同的约定,通世舟公司为慧格公司开发的涉案软件系石嘴山银行实际使用的智慧银行项目互动多媒体及后台系统,双方确认,该系统已于2015年12月17日至26日,由通世舟公司派员到石嘴山银行现场进行了软件的安装部署和相关资料导入工作。对于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而言,开发方的主要合同义务即为开发涉案软件并完成交付,通世舟公司已经将开发完成的软件在石嘴山银行现场进行了部署,应当认定通世舟公司已经初步完成了双方约定的主要合同义务,其未交付软件源代码和其他文档,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且慧格公司直至原审庭审时,才以通世舟公司未交付包括软件源代码等在内的全部软件成果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原审法院据此认定通世舟公司迟延履行交付开发成果等义务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缺乏证据支持,本院予以纠正。但鉴于涉案合同自2015年签订,至迟至2016年中已经实际停止履行,涉案合同已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故本院判令涉案合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 (二)双方责任如何承担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解除后,应当结合合同的性质、实际履行情况和合同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综合认定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依据涉案合同履行情况,通世舟公司于2015年12月中下旬安装部署完涉案开发软件后,石嘴山银行的职员曾在2016年1月5日通过邮件反馈软件存在的软硬件问题。现有证据仅能证明通世舟公司将所开发的软件在石嘴山银行进行了安装部署,未反映在石嘴山银行职员发送邮件后,其邮件所反映的相关软件问题是否得到及时解决,也未反映通世舟公司与慧格公司就软件验收事宜进行沟通的情况,故无法证明涉案软件是否已经达到了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同时,通世舟公司未依据涉案合同约定,向慧格公司提交包括源代码及相关文档在内的所有开发成果,也未提供等额发票。在双方对于履行顺序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慧格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的条件也尚未成就。综合考虑本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及当事人对其主张事实的举证情况,对于通世舟公司要求慧格公司全额支付剩余合同款项21万元,并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鉴于通世舟公司已经初步完成了涉案软件的开发、部署,并考虑其已获得的合同价款14万元占合同总价款的比例,对于慧格公司要求通世舟公司全额返还其已支付合同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主张,本院亦不予支持。原审判决通世舟公司返还慧格公司84000元确有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