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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法院判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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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峡库区首例跨行政区域环境公益诉讼上诉案——重庆市绿色志愿者联合会(以下简称重庆绿联会)诉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建始磺厂坪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在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判令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恢复生态、赔礼道歉,并承担鉴定费和律师费等诉讼费用32万余元。
 
  千丈岩水库位于重庆市巫山县、奉节县和湖北省建始县交界地带,距离长江25公里,水库设计库容405万立方米,2008年开始建设,2013年12月6日,该水库被重庆市人民政府确认为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保障周边红椿乡、庙宇镇、铜鼓镇、长安乡居民5万余人的生活饮水和生产用水。
 
  法院审理查明: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距离千丈岩水库直线距离约2.6公里。该地区属喀斯特地貌的山区,地下裂缝纵横,暗河较多。该公司硫铁矿选矿项目于2009年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2010年4月23日取得批复;2010年7月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11年5月16日取得环评批复;2012年开工建设,2014年6月基本完成,但水污染防治设施等未建成。2014年8月10日,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选矿厂使用硫铁矿原矿约500吨、乙基钠黄药、2号油进行违法生产,产生的废水、尾矿未经处理就排入临近有溶洞漏斗发育的自然洼地。同年8月12日,巫山县红椿乡村民反映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取水口水质出现异常,水呈灰黑色,有异味,感官浊度高。巫山县启动应急预案。8月18日,政府完成备用水源应急供水管网与既有管网的铺设、对接工作,基本满足了4个乡镇数万居民的生活用水。8月19日,巫山县政府宣布终止应急状态,转入后续处置阶段。千丈岩水库水污染事件发生后,国家环保部明确该起事件已构成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湖北省环保厅于2014年9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仅缴纳了罚款100万元后,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
 
  一审法院认为,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违法生产,污染环境,损坏公共利益,已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立即停止对巫山县千丈岩水库饮用水源的侵害,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经批复和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不得生产;被告在判决生效后180日内,对位于建始县业州镇郭家淌国有高岩子林场选矿厂洼地土壤制定修复方案进行生态修复,逾期不履行修复义务或修复不合格,由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承担修复费用99.1万元;被告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被告支付鉴定费、律师费、为诉讼而产生的其他合理费用3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建始磺厂坪矿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官说法■
 
  赔礼道歉是一种人格恢复性责任方式
 
  二审宣判后,承办法官就该案争议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关于责令上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有无必要的问题,该法官说,赔礼道歉是一种人格恢复性责任方式,不仅适用于人格权和具有精神价值的财产遭受损害的情形,同样也适用于生态环境遭受损害的情形。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导致损害发生后到恢复原状前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害,该损害包含了社会公众享有美好生态环境精神利益的损失。本案中,上诉人明知相关环保设施未建成,而擅自投入生产,过错明显。上诉人违法生产造成环境污染,其行为侵害了社会公众的精神性环境权益,应当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本次污染事故属于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污染后果严重,社会影响较大,一审判令上诉人在国家级媒体上赔礼道歉并无不当。上诉人虽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进行了道歉,但这种道歉形式不能等同也无法替代在媒体上的正式道歉。 (责任编辑:adm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