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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律师说股权确认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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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磊律师说股权确认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一、以谁作为被告提起股权及股东资格确认之诉?
 
《公司法解释三》第2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股东资格的,应当以公司为被告,与案件争议股权有利害关系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二、向哪一法院提起股东及股权确认资格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提起股东及股权确认之诉的证明责任
 
《公司法解释三》第23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四、股东资格之诉证据
股东姓名或名称是认定股东资格的最重要的依据,但是,很多文件中均有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而这些文件在认定股东资格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又是不一致的,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章程、(二)出资证明书、(三)股东名册、(四)商事登记文件、(五)股权转让协议、(六)公司股票、(七)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是认定公司股东资格的主要证据和核心依据。

五、公司股东资格相关案由

“股东名册记载纠纷”和“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六、原告请求股权或股东资格的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第三人名下持有某公司的百分之多少的股权归原告所有
2)请求判令被告(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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