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迫交易罪必须要有暴力来胁迫吗?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时间:2019-07-22 07:37
强迫交易罪必须要有暴力来胁迫吗?
郑磊律师认为:强迫交易罪并不以必须有暴力行为为必要构成要件。以威胁等手段对有关人员构成心理强制,也能构成强迫交易罪。黑社会性质和不正当干预进行威胁都可能构成本罪。
一、黑社会性质强卖
王某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高利转贷、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二审刑事判决书
• 日期: 2018-09-07
•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案号:(2018)豫14刑终237号
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7日,被害人谢某2为支付工人工程款,从被告人处贷2000万元高利贷,王某某让谢某2用民权县城波尔多风情街6号楼一至三层抵押。
谢某2先期支付200万元作为两个月利息。
后谢某2又陆续支付利息、违约金430万元。
自2015年5月份,谢某2无力支付利息。
王某某每天要求谢某2到其办公室报到还钱。
2015年10月20日,王某某逼迫谢某2将面积为8330平方米的波尔多6号楼一至三层以每平方米2000元的价格折抵谢某2贷其的高利贷,强行卖给其实际控制的民权易铭商贸有限公司。
经价格评估,该房每平方米价值5300元,总价值4414.9万元。
28、2015年6月1日至2015年10月8日期间,被害人刘某多次向被告人王某某借款,并向王某某支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2015年10月9日,王某某以将刘某先前向其抵押的民权县城香樟园小区十间商铺卖掉相威胁,强迫刘某将民权县城格兰艺堡小区15号楼3号、6号两间共计714.99平方米的商铺,以每平方米4600元的价格卖给自己。
后经价格评估,该房每平方米价值6800元,总价值486.1932万元。
29、2017年1月5日,被告人王某某以不给被害人白某、谢某1夫妇变更民权新恒泰置业有限公司股权相威胁,迫使白某、谢某1夫妇将民权高铁站前蝴蝶楼1号楼以每平方米4180元的价格出售给自己,折抵白某、谢某1夫妇欠其的215万元,后经价格评估,该房每平方米价值9000元,总价值2007.09万元。
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
二、不正当干预,对有关人员施压并威胁也能构成强迫交易罪。
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郭文贵通过马建以国家安全部门派员或发函进行干预,或者指派公司人员直接施压等方式,在公司收购股权、增资扩股等多笔交易和经营环节,多次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施压、威胁,排除竞争对手,损害他人合法经营权益,获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危害特别重大,影响特别恶劣。
犯罪事实:2008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原名北京政泉置业有限公司,2012年7月16日更名为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政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郭文贵(在逃)为进入金融证券领域,决定以政泉公司的名义收购中国民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民族证券)的股权并实现控股。为排除收购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郭文贵找到时任国家安全部副部长马建(另案处理)帮助解决,马建表示同意。同时,郭文贵指使时任政泉公司投资顾问的被告人郭汉桥、时任民族证券董事长的被告人赵大建具体负责收购事宜。在收购民族证券股权及增资扩股过程中,郭文贵经与马建共谋,由马建以国家安全部发函或派员的方式进行干预,郭文贵还指使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直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直接施加压力,威胁、排挤竞争对手,最终使政泉公司实现控股民族证券的目的。具体事实如下:
2009年,郭文贵获知石家庄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9年12月4日更名为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银行)欲转让其持有的6.81%民族证券股权的消息后,指使被告人郭汉桥、赵大建具体负责操作收购该部分股权。因民族证券股东东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集团)不愿放弃收购,郭文贵遂找到马建,马建指派时任国家安全部工作人员高辉、满永平,郭文贵指派郭汉桥多次到东方集团威胁该集团负责人,迫使东方集团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之后,政泉公司以人民币2.908251亿元(以下币种未注明的,均为人民币)的价格收购了上述股权。
2010年,在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首都机场)转让其持有的61.25%民族证券股权的过程中,为确保收购该部分股权,郭文贵找到马建,马建以国家安全部的名义向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致函,要求民航局在转让首都机场持有的民族证券股权时对政泉公司优先考虑,二人又分别指派高辉、郭汉桥与首都机场负责人谈话进行威胁,迫使首都机场设立有利于政泉公司的受让条件。同时,郭文贵在得知东方集团有意参加本次收购后,又与马建分别指派高辉和郭汉桥、赵大建到东方集团对其负责人直接进行威胁,逼迫东方集团再次放弃了优先购买权。之后,政泉公司顺利以16亿元的价格收购了上述股权,所持民族证券股权增至68.06%,成为控股股东。
2013年,郭文贵推动民族证券召开股东会,决定分两批增资扩股,政泉公司完成第一批增资42亿元后,为了确保民族证券实现与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正证券)并购重组,郭文贵指使赵大建以民族证券的名义,向参加第二批增资的东方集团等公司发函要求不得增资。在遭到东方集团拒绝后,郭文贵和马建分别指使赵大建、高辉到东方集团威胁其负责人,迫使东方集团放弃了增资。2014年,政泉公司所持民族证券股权增至84.4%。
2014年8月,民族证券与方正证券完成并购重组,方正证券收购了民族证券100%股权。通过本次重组,政泉公司原持有的84.4%民族证券股权置换为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经鉴定,截至2015年8月10日案发,政泉公司通过上述强迫交易行为所取得的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市值扣除投资支出60.908251亿元,非法获利119.04792542亿元。
2015年8月11日,被告单位政泉公司持有的上述17.99561764亿股方正证券股票被大连市公安局依法冻结。
判决:对被告单位北京政泉控股有限公司以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亿元;对被告人郭汉桥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赵大建以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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