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妻4年持百张信用卡套现数百万 多位卡主为公职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宋体佳 时间:2017-09-06 09:11
莫名其妙被卷入一场债务官司后,连云港男子王福新发现,有人持上百张信用卡在其前妻经营的公司套现,且多位卡主为当地政府公职人员。
现代快报记者在随后的调查中发现,这些信用卡为30多名卡主持有,其中包含连云港党史办副调研员魏某、公交公安分局教导员江某某等4名公职人员及多位在当地银行、国企上班的工作人员。具体操办人徐某更是对信用卡套现行为直言不讳。
对此,一位长期办理经济案件的检察官表示,由于当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制,信用卡套现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再加上当事人在实施套现时对法律责任的有效规避,陷监管于无力,根本无从制裁。
莫名卷入
前妻巨额债务官司
现年50岁的王福新是连云港海州区人,早在多年前,他和前妻卞某共同创办了一家木业制品厂。由于王福新一直在外地工作,除了凭借在当地装饰装潢界的名声拉来一些业务外,工厂自创办之日起,一直由卞某实际经营。
“她在银行工作过,当时对她比较放心,我在外面赚了钱就直接打给她,对于公司的财务也从来没有去过问。”王福新介绍,在他和前妻的共同努力下,工厂的发展势头非常好,刚成立不久就接下了连云港市多个单位的装修业务。眼看着事业逐渐好转,没想到,一个突如其来的电话打乱了眼前的美好。
据王福新介绍,2008年前后,前妻卞某在一次聚会上遇到了曾经的同学徐某。从那以后,两人交往频繁、过从甚密。2013年7月,徐某突然致电王福新,称卞某从其手中借款90万元,让他代为偿还。徐某的说法让王福新疑窦丛生,随后便向前妻询问情况,并要求她拿出公司账目进行详细对照。此举遭卞某反对,两人因此产生矛盾。如此僵持两个月,在一次激烈争吵之后,王福新与前妻协议离婚。
此后不久,徐某和丈夫江某某一纸诉状将卞某告上法庭,向其索要90万元欠款。“那时正在气头上,也没过问这个事,后来卞某妹妹联系我,说卞某精神状况不好,法官建议找个律师,我这时才感觉到情况不简单。”王福新称,也正是在这起案件中,徐某为了证明和前妻90万债务的存在,私自调取了公司POS机的刷卡记录,称90万借款中,部分为信用卡套现借给卞某的。
4年持近百张信用卡
套现数百万元
王福新称,徐某和卞某之间债务发生在他和前妻婚姻续存期间,因此他也被当成共同被告卷入官司。这让王福新感到无奈,但也正是因为被卷入官司,他才有机会逐渐了解事情的真相。
按照王福新的说法,徐某利用信用卡套现并非他的猜测,而是其本人在案件庭审期间向法官主动陈述的内容,且还提供了相关POS机刷卡记录。9月1日,现代快报记者和王福新一起来到海州区法院调阅了案件的相关材料。其中,一段庭审记录显示,庭审法官询问POS机400多万元刷卡记录产生的原因,徐某当庭声称为信用卡套现。
此外,“原告徐某关于证据的几点补充报告”中,徐某向法庭强调,她和卞某的债务关系中,3张借条、1张欠条共计33.4万元资金来源中,有24.731万元与信用卡POS机刷卡记录形成对照,是她通过信用卡套现后,被卞某“强行汇到自己的卡上截留使用”,并最终形成借条和欠条。
这还不算什么,在被徐某作为证据提供给法院的一份信用卡名单及POS机刷卡记录中,从2009年起至2013年,短短4年多内,先后持上百张信用卡在卞某经营的公司刷卡套现,仅在徐某自主提供的材料中,套现金额就高达328.38万元,而算上被遗漏的,套现数额可能更为惊人。“在卞某的POS机上,徐某经手持他人信用卡总刷卡套现金额高达650万元。”王福新如是说。
信用卡用于套现
获得30多名卡主的“授权”
徐某提供给法院的证明材料中指明,近百张信用卡来自30多名卡主,这些人和徐某的关系为家人、亲友、同事或者家人的朋友、同事等。其中,徐某的前夫江某某一人就提供了7张信用卡,其姐姐也提供了6张信用卡。
为了证明和卞某之间债务的真实存在,徐某还向法院提供了信用卡主的授权“情况说明”。在法院的档案库里,现代快报记者共查到20份签有卡主姓名及身份证信息的“情况说明”。在这些“情况说明”中,卡主均表示“刷卡的钱属于我给徐某的借款”。也就是说,这些人是在明知徐某使用信用卡套现的前提下将信用卡借给其使用的。
更令人惊讶的是这些人的身份,在徐某提供给法院的举证材料中对诸多持卡人注明了工作单位,现代快报记者梳理发现,其中4人为当地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公职人员,如,江某某现任连云港市公交公安分局教导员;魏某则为连云港市党史办副调研员(原为海州区委办主任)……
除了公职人员外,在提供信用卡给徐某套现的人员中,还有不少来自银行及当地国企。其中,徐某所
在的新海电厂就有多人参与。另有多人为昆山太仓一公司员工。
被告猜测:套出来的钱
可能被用于民间借贷
根据徐某在债务纠纷案庭审现场的供述,她在借钱给卞某时,约定月息为2分(月利率2%),90万元的欠款中就包含本金和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利息。也就是说,按徐某陈述,经她之手套现得来的钱是被以2%的月利率借给卞某的。王福新据此推断,徐某套现得来的钱,极有可能被用于民间借贷取利。
“正常情况下,一个人怎么可能会把自己的信用卡借给别人去套现呢,这个讲不通。”王福新称,徐某和将信用卡授权给她套现的人之间可能也存在一种利益关系,“可能她对外借贷收2分利,然后把一部分利息分给信用卡持有人。”
不过,王福新的这一说法并未得到印证。9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先后与多位信用卡持有人取得联系,对方均否认徐某返利一说。
“她是我同学,之前说房子装修缺钱,我就把一张额度比较大的给她用了。”如今已调连云港市党史办任副研究员的魏某向现代快报记者坦言,信用卡确实是他本人交给徐某使用的,还亲手写了授权书,但双方之间并无利益往来,“她透支用完钱,后面再还上,也不会对我造成影响,我也没问她具体干什么的。”魏某说。
在银行工作的臧某同样表示,她和徐某之间毫无利益往来,信用卡借给其使用另有原因。
在上海工作的张某也是当事人之一,她在电话中告诉现代快报记者,自己多张信用卡基本上全是徐某帮忙申办的,后信用卡也一直在其手中使用,“一张额度最大的卡我不知道什么时候办的,徐某说是小卡升级上来的……从来没有给过我钱,我也不知道她用来干什么的”。
套现“POS机”
户名不符,居然办了下来
在采访过程中,当事人之一卞某向现代快报记者透露,她和徐某曾是闺蜜,对其颇为信任。就连POS机也是徐某一手帮助安装的。卞某称,POS机安装到位不久,徐某就上门要求刷卡套现,“我当时也不懂,没觉得有什么,就让她刷了”。
关于双方的债务,徐某在起诉书中称,她先后通过信用卡套现以及现金等方式,借给卞某一笔巨额资金,算上利息共计90万元。而卞某则认为,徐某在其工厂POS机套现后,当日或隔日即归还给对方。其他现金交流也均归还徐某,遗憾的是,因对徐某过于信任,并未要求对方提供收条。至于徐某向法院提供的欠条和借条,卞某称,徐某是在其饮酒后精神恍惚时趁机让其写下的,她本人都不清楚。但在一审环节,这一说法并未被法院采信。
对于前妻和徐某之间的债务产生,王福新也存有疑问。事发之后,他在调取相关信息时发现,家里那台由徐某一手操办下来的POS机手续存极大问题。申办材料中,虽然加盖的是木业制造厂的公章,但最终这台POS机却挂靠在了装饰公司名下。此外,徐某在2009年2月POS机办好之后,就经常前来套现,次数多且数额较大。遗憾的是,办理POS机的银行直到2013年12月,才对POS机作出停用处理。
发现这些漏洞后,王福新随即向当地银监会反映。今年8月19日,中国银监会连云港监管分局还专门为此向王福新出具了一份信访事件告知书。在这份加盖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连云港监管分局”公章的文件中,银监会指出,经调查,“该《POS商户协议书》中加盖的签约人公章以及商户名称均不是协议单位‘连云港市明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附的证照复印件均未加盖其公司公章;POS终端安装地点不在公司营业场所”。而关于银行对信用卡套现监管不力的问题,银监会回应称,银行正常对POS机进行风险监控管理,并于“2013年12月23日以POS机刷卡异常、多次触发风险监控系统预警、存在套现嫌疑为由,将POS作出停用处理。但核查发现该行未留存该POS使用期间异常交易预警信息及相关处理情况记录”。
在“情况说明”中,银监会也明确了处理意见,表示将要求涉事银行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加强POS机交易情况监管,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不过,一银行从业人员向现代快报记者透露,商户办理POS机后,即便被用于套现,只要情况不是特别严重,很难被发现,这就给信用卡套现开了一扇方便之门。
无力的监管:
被巧妙避开的法纪红线
9月2日,现代快报记者从连云港市新海电厂证实,徐某是其单位财务人员,但因套现是其个人行为,单位未曾听说也无从干涉。不过,王福新称,会计身份让徐某对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非常熟悉,也正因此,她将套现借贷的月息控制在2分,而在相关规定中,年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则被认定为高利贷,徐某此举恰可将其民间借贷行为控制在法律的红线之内。
另外,在信用卡套现的具体操作上,徐某利用上百张卡轮番套现补缺,利用信用卡的免息期,来回拆补,从未出现逾期不还或恶意拖欠的行为。而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只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并拖欠账款,或者冒用、伪造信用卡行骗,且数额较大,才能被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而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中的相关标准,只有在非法占有他人信用卡或恶意透支以及其他相关条件下,该罪名才能成立。
另外,据江苏检查系统一位长期办理此类案件的检察官介绍,现行法律对于信用卡套现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制。对持卡套现人,只要按时归还欠款,就不会被追究任何责任。相反,法律对于提供套现的人却有明确规制办法,帮人套现金额超过100万则涉嫌非法经营罪,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也就是说,法律上的空白以及当事人的巧妙规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管徐某纠集30多人持卡套现的行为明显不合理,但却无法适用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制裁。
作为卡主,魏某、江某某等人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却授权他人使用其信用卡套现,是否违法相关纪律规定?对此,现代快报记者找到连云港纪委,接访办公室一位工作人员称,由于无法界定魏某等人行为是否违法,纪委也不好介入调查,更无法明确其究竟是否违纪。
实际上,徐某和江某某两人早在几年前就悄悄办理了离婚手续。
对此,王福新称,这只是个不公开的秘密,离婚后两人仍生活在一起,出双入对。这一点得到了徐某的好友魏某等人的证实。王福新认为,徐某和江某某办离婚手续,或许只是为了规避江某某的风险,“即便有一天意外被追责,身为公务员的江某某也能免于违纪处分。”
呼吁
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对信用卡套现进行规制
尽管徐某已在提交给法院的证据材料中以及庭审现场明确称用信用卡套现,但为了更为深入地了解情况,在调查采访过程中,现代快报记者还是辗转找到了徐某。遗憾的是,在记者出示证件,表明采访意图及相关提问后,该人员称“这事跟你有什么关系”拒绝了采访。
令人感到震惊的是,现代快报记者在结束采访之后,一个名为“声声慢”的微信网友通过号码搜索找到记者本人,并在谈及徐某一事时对记者进行威胁和谩骂,声称“年轻人有份工作不容易”“不要把自己当上帝”“(套现)用信用卡的钱,信用良好,不欠手续费,不欠利息,违法自有法律处罚……”,等等。
王福新在向现代快报记者反映情况时称,由于徐某的前夫江某某为当地公安系统一负责人,在双方因为债务纠纷闹得不可开交时,江某某曾利用职务便利私自调查其隐私信息,这一情况,王福新已向当地公安局督查支队反映,一位韩姓工作人员在向王福新的调查反馈中称,江某某在接受调查时承认违规调查私人信息。
经历过人生的大喜大悲,如今,50岁的王福新只想找出问题的症结,早日解决债务纠纷回归生活。由于在和前妻婚姻续存期间,两人长期分离,他根本就无法判断前妻是否真的借了徐某的钱未曾归还。眼前,他最想弄明白的是,如此高调地进行信用卡套现借贷,究竟该不该管?
对此,江苏时强律师事务所吕雪婷律师认为,如果从现行刑法来看,根本无法对此种行为进行罪名认定。不过,信用卡套现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徐某等人的行为明显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虽然不算信用卡诈骗,也构不成非法集资,但这么套现借贷存在很大风险,一旦某个环节出现问题,将对多人造成损害,也会损害国家的利益。”吕雪婷呼吁,随着信用卡套现等问题的频繁出现,国家司法部门应早点出台政策,对这一问题进行有效规制。
法律上的空白以及当事人的巧妙规避,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尽管徐某纠集30多人持卡套现的行为明显不合理,但却无法适用法律对其进行约束制裁。
来源:现代快报 作者:宋体佳
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第一百七十五条【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七条【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第二十七条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
(四)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第三十条 [妨害信用卡管理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妨害信用卡管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
(二)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累计在十张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累计在五张以上的;
(四)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五)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应当认定为“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