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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交通事故律师郑磊律师交通事故案例精选6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郑磊律师  时间:2013-12-11 00:09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郑磊律师交通事故案例精选6---护理依赖怎么计算赔偿费用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以亲身所办案件告诉您碰到交通事故案件应如何面对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11)三民初字第2 5 4号
    原告王某某,女,1 9 3 0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1—14 - 106  号,身份证号码 4 2 0 5 0 0 1 9 3 0 0 6 0 2 2 3 2 3。
    委托代理人郑磊,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
    委托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某,男,1 9 6 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
    委托代理人***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 0 1 1年6月1曰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于同年7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三被告均申请对原告王某某的伤残及护理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依法委托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中心于2 0 1 1年8月1 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本院于同年9月1日再次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郑磊,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告杜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某诉称,2 0 1 0年1 0月1 4日,被告杜某某驾驶鄂ET5 045号出租车行至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大连路时,将在路边行走的原告撞伤,致原告受伤住院7 1天,经鉴定为三个十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三级。杜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原告负次要责任。事故造成原告经济损失140832.5元,其中残疾赔偿金112 40.6元、医疗费855.9元、护理费1 1 0 0 1 6元、住院伙食补助1 4 2 0元、营养费5 0 0 0元、交通费1 0 0 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 0 0 0 0元、鉴定费1 3 0 0元。该车的车主是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保险单位是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现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12.2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赔偿贵任;3、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杜某某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外按80%的过错比例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同意在法律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认为原告主张的项目应根据证据依法确定后进行赔偿,护理依赖的费用应参照宜昌市城区工伤职工566.8元/月的标准计算,诉讼费用和鉴定费用不属理赔范围。
    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有过错,应在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自行承担40%的责任。
    被告杜某某辩称,对超出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外的赔偿责任,应按主次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40%,原告请求的护理费的计算依据错误,应依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过高,不应支持。杜某某为原告垫付的医药费15651. 94元、护理费2 7 6 0元应由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杜某某。原告应按40%的责任比例对杜某某因事故支出的车辆检测费、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 0 1 0年1 0月1 4日,被告杜某某驾驶鄂ET5045号出租车行至宜昌市东山开发区大连路时,因末确保交通安全而将未走人行横道的原告王某某撞倒,致王某某受伤,在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7 1天,花费医疗费16507. 84元,其中杜某某支付了15651. 94元。经宜昌三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的右肩关节、右膝关节、右踝关节的伤残等级分别为x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三级。王某某支出了鉴定费用1 3 0 0元。王某某家人在照顾其治疗及复查期间,支出交通费1 0 0 0元。宜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建议王某某出院后加强营养,恢复期需专人护理。杜某某支付了王某某住院期间护理费2 7 6 0元。
    同时查明,宜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 01 0年1 1月1日作出宜公交事认字( 2010)第AS0000006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某某在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王某某负次要责任。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是鄂ET5045号出租车的所有人。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是鄂ET5045号车交逦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承保公司,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1 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责任限额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 0 0 0元,保险期间自2 0 0 9年1 2月1 7日至2 0 1 0年1 2月1 6日止。
    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出院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费收费收据》、《诊断证明书》、交通费票据、鉴定费发票及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一、本案主体及责任承担。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对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杜某某对原告王某某的损失中超出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部分按过错比例承担70%的赔偿责任。二、赔偿标准及数额。王某某主张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残疾赔偿金1124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 4 2 0元、交通费1 0 0 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医疗费,王某某实际自行支付医药费855.9元,杜某某支付医疗费15651,, 94元,共计发生16507. 84元。关于营养费,根据王某某的受伤情况结合其提交的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意见,本院对营养费确定为1 5 0 0元。关于护理费,本院对王某某主张住院期间需二人护理的意见,因无医嘱等证据佐证,不予支持,只支持一人护理。根据双方提交的陪护协议书、宜昌某陪护有限公司的收据及发票,能证实王某某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6 0元/日,该期间的护理费为42 6 0元(6 0元/日×71天)。出院后至鉴定期间的护理费,王某某提交其女许某某所在单位宜昌市某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出具的许某某系月嫂,月收入2 8 0 0元的证明一份,拟证实出院后的护理费标准,在无其他证据佐证许爱平固定收入的情况下,本院不予支持,应参照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职工的年平均工资1 9 5 7 6元计箅,王某某主张此期间为9 8天属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支持,该期间的护理费为5 2 5 6元(1 9 5 7 6元÷3 6 5天×98天)。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王某某的护理依赖程度为三级,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后期护理费为2 9 3 9 6元(1 9 5 9 7元/年×30%×5年)。则王某某共计发生护理费3 8 9 1 2元。王某某身体受伤,并致三处伤残十级,遭受精神损害,本院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 0 0 0元。关于被告杜某某主张将其已垫付的医疗费、护理费一并纳入本案进行处理的意见,因上述费用系本次交通事故而发生,王某某虽未主张,但依法亦应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予以支付,本院予以支持。杜某某垫付的医药费15651. 94元、护理费2 7 6 0元,由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直接支付给杜某某。杜某某要求王某某依主次责任承担车辆停运损失和车辆性能检测费的意见,因杜某某未提反诉,且主张不属本案审理范围,本案不予处理。综上,王某某的经济损失共计74880. 44元,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赔偿73580. 44元,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杜某某对王某某1 3 0 0元的鉴定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A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3580. 44元(其中18411. 94元直接支付给被告杜某某);
    二、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王某某鉴定费损失9 1 0元;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案件受理费5 0 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某负担2 5 0元,由被告宜昌市某出租车有限公司、杜某某共同负担2 5 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      


宜昌交通事故律师郑磊律师办案体会
办案律师手记:一次横穿马路,让80多岁的老太太再也不能下床行走。本律师接受委托后,建议其做了伤残司法鉴定和护理登记鉴定。本案的争议在于王老太太是否构成护理依赖,以及护理依赖如何计算,目前护理依赖评定有两种方式: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劳动能力鉴定)GB/T16180-2006》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1)进食;(2)、翻身;(3)大、小便;(4)穿衣、洗漱;(5)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按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十个项目分别评分,每项10分,总分值100分。总分值在61分以上,日常生活活动基本自理,为不需要护理依赖。总分值在60分以下,为需要护理依赖。护理依赖程度总分值在60分~41分,为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40分~21分,为大部分护理依赖。总分值在20分以下,为完全护理依赖。计算则有三种方式:1\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2、护理费用的100%、2/3、1/3。3护理费用的100%、80%、50%。目前宜昌尚未形成统一的赔偿标准,由于第三种计算方式是最近才颁布的行业标准,宜昌交通事故律师认为本案未采用公安部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GA/T800-2008》的规定来评护理类型和护理费计算标准来判决甚为遗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