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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房】分割父母出资购买房屋案例分析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时间:2016-11-21 14:00

离婚后的房屋确权案例:
       一: 婚前父母赠与如何认定?
1、2005年李先生购买了一处价值70万元的商品房,张先生的父母资助20万元支付首付款,后李先生与孙小姐结婚,婚后应孙小姐的要求房产登记在两个人的名下。2006年孙小姐提出离婚。并要求应该分得一半房产,李先生则认为应该扣除当年自己父母支付的20万元首付款再分割。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 》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两个人的名字,即使该房产是婚前所买,也可认为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候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本案中应将目前的房价扣除掉李先生父母支付的20万元以后再进行分割。在实践中,离婚时一方常常突然提出买房子的钱是向父母借的,并拿出借据证实。对于这种情况,首先看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另一方认可,则可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如果另一方不认可,应将父母的出资认定为对子女的赠与。当然主张权力的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系父母的借款,也可认定为夫妻对出资父母的共同债务。

2、父母出资买房,首付款及按揭贷款均由父母支付,但房屋买卖合同、贷款合同却以其子的名义签订,遂产权登记在其子名下。父母将儿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对该房确权并要求儿子将房屋过户。近日,成都市青羊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所有权纠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原告称,被告是二原告之子。2009年10月,原告以被告的名义购买了位于青羊区琼楼路一套房屋,二原告支付了购买此房所需的所有款项。原告接收此房后,考虑到被告夫妇暂无房居住,便将该房借给被告使用。被告于2010年5月16日出具《承诺书》,确认此屋系由父母(即原告)出资购买,被告“终身无权处理此房,无权变更、买卖此房”。但2013年10月以来,被告多次对外宣传此房是他个人财产,并企图卖掉此房。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属原告所有;被告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被告辩称,该房屋的购房合同是自己签订的,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购买房屋的所有款项均系原告出资支付,该房屋目前由被告居住。
  法院认为,讼争房屋系被告与卖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人系被告,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被告名下,被告及家人居住在该房屋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故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关于原告与被告之间购买房屋出资的问题,原告可另行起诉向被告主张。综上,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婚后父母赠与财产如何分割
案情简介:2005年刘小姐与张先生结婚。2006年,小张夫妇因购置房屋缺少资金,接受了刘小姐父母的资助款15万元。后小张夫妇离婚。但他们就房屋的分割产生了分歧。小张认为应将房屋折价后,由两人平分;刘小姐认为其父母资助的15万元房款必须扣除后,再平分。
律师认为:刘小姐的父母为他俩购置房屋出资是在他俩结婚后,且当时没有明确表示这15万元购房款是赠与给刘小姐的。因此,这15万元应视为刘小姐父母对刘小姐夫妇的赠与,属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7、18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继期间因赠与所得的财产,只要赠与合同中没有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便应归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第22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宜昌律师郑磊点评:我们离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类似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一般说来,夫妻结婚前,父母赠与房子给夫妻的,如果房屋产权登记在父母子女一方的名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是该子女的个人婚前财产。如果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则应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以根据《合同法》关于赠与的相关规定处理。
    夫妻结婚后,父母赠与房子给夫妻的,一般当地房管局要求房屋登记的产权人提供婚姻证明,如果夫妻,在一般情况下,登记房屋产权是夫妻双方的名字,除非一方明确放弃房产。当然,登记为夫妻双方名字则房屋产权应为夫妻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