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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顾问审查请示和报告文件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时间:2019-06-24 01:15

郑磊律师:作为公司法律顾问,经常涉及到向相关政府部门发函。很多时候请示和报告不分,应该怎么规范“请示”和“报告”的拟写呢?

1.不得将“请示”和“报告”混用。“请示”和“报告”是两个不同的文种,“请示”适用于向上级部门请求指示、批准和解决问题,上级部门或领导必须给予办理和批复;“报告”适用于向上级部门或领导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询问或交办事项、上报有关材料等,上级一般只阅不答复。
2.“请示”应做到一文一事。请示事项要具体明确,一般应提出本单位的处理意见,表明本单位对请求事项的倾向性,供上级部门或领导批复时参考。
3.“报告”中不应夹带请求事项。若“报告”中夹带请求的内容,因“报告”文种可不批复,容易误事。
4.应规范上报公文的结束语。“请示”的结束语可采用“妥否,请批示。”应注意“否”后不用“?”号,“示”后不用“!”号。“报告”的结束语可采用“特此报告。”而不使用“特此报告,请批示。”结束语均另起段落,单占一行,与正文之间不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