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时间:2016-10-19 23:36
一、手机短信如何举证?
答:手机短信应当庭出示,并将短信内容、发(收)件人、发(收)时间、保存位置等相关信息予以书面摘录,作为庭审笔录的一部分。 举证方也可自愿申请短信公证,并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出示。
二、法院如何审查手机短信?
经过法院审查核实符合证据"三性"要求的手机短信,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但因手机短信存在删改的特性,一般情况下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应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1)审查发、收件人(姓名及手机号码)以及发送、接收的时间;发、收件人与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2)审查手机短信的位置是否出现变动,发出(收到)的信息是否仍在发(收)件箱中;
(3)审查手机短信的内容是否完整,与其他证据是否有矛盾,与待证事实是否有关联;
(4)必要时可申请鉴定或向电信运营商作调查。
三、手机短信举证应注意什么?
一个叫证据的持续占有,一个叫证据调查的可靠性。即对电子数据从采集、评估、处理、存储到最终提交法庭审查,应当对整个程序保存完整记录,该记录越完整,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就越高。
手机短信举证注意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