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安庆法院网 作者:袁勇奇 时间:2017-04-17 10:41
80后的宿松小伙张某甲在2004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市中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7年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宿松法院撤销前罪的缓刑,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出狱后的张某甲并没有珍惜来之不易的自由,于2013年与张某乙相约虚构鱼苗损失,骗取乡政府补偿款,再次引来牢狱之灾。近日,宿松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被告人张某乙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
2013年11月,张某甲、张某乙得知宿松县五里乡流水山水库兴修水利工程的事情后,商议骗取政府鱼苗补偿款。二人制作了虚假的承包合同,将承包日期提前至2013年1月1日,在未投放鱼苗的情况下,虚构因水利工程导致大量鱼苗死亡的事实,出具损失报告并邀约五里乡五里村四个村民组长在合同书、损失报告上签字,据此要求五里乡政府补偿损失。后来,五里乡从财政经费中支出人民币1.5万元用于补偿张某甲、张某乙的鱼苗损失。
2015年4月24日,宿松县公安局民警电话通知张某乙接受调查,张某乙自行来到宿松县公安局五里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4月25日,被告人张某甲被宿松县公安局民警抓获。案发后,张某甲、张某乙共同退缴了非法所得款1.5万元。
宿松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国家财产1.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甲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乙接电话通知后自行到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共同退缴了非法所得款,被告人张某乙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上一篇:共同犯罪:区别对待,规范量刑
下一篇:诈骗犯罪数额被追回部分如何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