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6-10-30 18:33
1、何为“车辆贬值损失”?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
2、什么情况下会产生“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经修理后是否存在贬值损失,应视车辆毁损部分的恢复情况而定,如事故车辆经过修理后能够完全恢复原状,则不存在贬值损失;如果经过修理后只能部分恢复原状,但是不可避免地对其使用寿命、动力性、安全性等造成损害,则存在贬值损失。
一般而言,对于下列车辆,在修复后,可主张车辆贬值损失:
(1)刚出厂的全新车辆。
(2)购买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车辆。
(3)损坏严重的车辆。
3、车辆贬值损失能否获得法院支持?
可以获得支持,宜昌市各区县法院均有车辆贬值损失获得法院支持的判例。
(1)全额支持。
(2)部分支持。
4、车辆贬值找谁要?
车辆贬值损失可以向肇事者索赔,因为肇事者是侵权人,其应当全面赔偿受害人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所有损失,这就是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全面赔偿原则”。
目前,保险公司的商业三责险或者车损险条款都约定“车辆贬值损失属于免责范围”。所以,一般情况下,无法向保险公司主张车辆贬值损失,但如果保险公司在提供格式条款时,未尽提示说明义务,则关于“贬值损失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保险公司仍然应当赔付车辆贬值损失。
5、车辆贬值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车辆贬值的具体金额需要经过物价等专门的价格认证机构的鉴定,以价格鉴定机构依法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准。
6、鉴定应当提供的材料
1)、车辆登记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
2)、车辆;
3)、购车及车辆购置税等费用证明;
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5)、车辆维修及结算清单;
6)、事故现场及车辆受损车辆的照片;
7)、与事故及事故车辆相关的其他材料。
7、鉴定如何进行?
申请车辆贬值损失鉴定的,一般是在车辆修理完毕后,根据车辆的修复情况来进行鉴定的。
一旦发生车辆贬值损失争议的,建议当事人不要在起诉前自行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贬值损失鉴定。因为,对于单方委托的鉴定结论,在诉讼中,对方当事人很可能不予承认,而要求法院重新委托鉴定。所以,最好在起诉到法院后,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8、应当注意的问题
1)、责任切勿随便认
发生交通事故后,许多车主自认为购买了车辆保险,为了理赔方便,往往会主动承认自己全责。如果只是产生修理费用损失,一般没有太大问题,保险公司也会予以赔付。但是一旦受损车辆存在贬值损失,因为保险公司将车辆贬值损失免赔条款列入交强险责任险和车损险条款里,因此对于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受损车主却可以依据你自愿承认的“全责”而要求你自行赔偿。
2)、私了协议慎重签
如果事故中的受害者意识到车辆损坏可能会贬值,就一定要保留自己追究对方赔偿责任的权利,不要轻易和对方达成某种赔偿协议。尤其是在事故双方“私了”的情况下,更要慎重行事。若双方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放弃了该项赔偿,只能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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