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郑磊律师 时间:2013-12-22 22:04
离婚彩礼返还可以吗?
彩礼有的地方也为聘礼、纳彩等,是中国几千年来的一种婚嫁风俗。一般来说,是以结婚为目地的男方及其家庭按照当地风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实物。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财力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前款第二、三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即如果双方缔结了婚姻关系但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却未共同生活的或者结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应当判决收受彩礼的一方予以返还。当然,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
实践中,彩礼的给付人和接受人并非仅限男女双方,还可能包括男女双方的父母和亲属,因此这些人均可成为返还彩礼诉讼的当事人。当以男女双方为原、被告的彩礼返还诉讼或在涉及彩礼返还的中,被告提出原告不是实际给付人或自己不是实际接受人的抗辩,由于彩礼给付实际就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代表,因此人民法院对此抗辩可不予采信。
夫妻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却未共同生活,同时给付彩礼系为能缔结婚姻关系,因此法院如判决双方离婚,应当判决陆某予以返还,并根据已给付彩礼的使用情况确定返还数额。
结婚时索要、收受彩礼是违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的陋习,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在一些农村结婚索要、收受彩礼现象仍比较突出,有的女方索要彩礼多达数万元,使男方家庭蒙上严重的经济负担。
按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第(二)、(三)种情况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