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诈骗罪数额认定
时间:2013-12-14 10:42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郑磊律师 点击:次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确定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 鄂高法发〔2012〕9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武汉铁路运输分院、武汉铁路运输法院、武汉铁路运输检察院、襄樊铁路运输法院、襄樊铁路运输检察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释【2011】7号《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结合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对我省诈骗罪数额认定标准规定如下: (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以诈骗罪定罪;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且具有《解释》第二条规定的从严惩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在此以前已经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再改变。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