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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官司为什么难打?

来源:云南法院网  作者:白世珍 刘英  时间:2017-04-23 21:32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需求的多样化使得劳务市场越发活跃,结构化体系化的特点日趋明显,个人劳务关系在社会生活中普遍存在,因提供劳务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呈上升趋势,法院受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屡见不鲜,人民法院如何服务大局,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需求、如何正确适用法律,规范这类案件的审理,既是认知问题,又是践行问题。每一位审判人员在不断加强司法为民意识的同时,还应不断加强学习,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最大限度的满足人民群众朴素的司法需求。 
 
一、法院审理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法律层面的困难:
    接受劳务者在劳务关系中作为劳务活动的组织者、指挥者、监督者和风险的防控者,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应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义务,对提供劳务者的职业活动提供必须的保障是接受劳务者的责任,因为只有接受劳务者才能在某种程度上控制和防范这种风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接受劳务者因缺乏必要的安全设备,很少进行安全教育,是造成伤亡事故的主要因素。因此接受劳务者承担主要责任。而提供劳务者作为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自身受到伤害的情形非常普遍,一般情况下,提供劳务者本人存在对自己安全注意不够的过错,因提供劳务者处于社会底层,来自农村,注意义务能力较弱等诸多因素,不能让其承担较重的注意义务,应自负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起诉的现实阻碍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案情来看,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案件,多数发生在一些小工厂、小作坊、农村自建房、装修、装饰等业务中,此类案件普遍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安全意识淡薄,违章蛮干。雇主对雇佣来的人员很少进行上岗前的技术培训和安全生产意识的教育,完全是拿来就用,导致雇员在工作中操作不当、不规范的事件时有发生。劳务者一般缺乏必要的安全知识和专业技术,接受劳务一方往往不对提供劳务一方进行基本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要求提供劳务一方超负荷工作,违章蛮干,双方忽视安全问题,导致事故频发,造成意外伤害。  
2、法律意识差。雇员多数为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法律知识欠缺。并且由于经济拮据的原因,往往不能聘请律师参加诉讼,这就导致他们在诉讼中不能更好的维护自身的权益。较为常见的情况不是请求赔偿的数额过高或者过低,请求事项遗漏的情况时有发生。  
3、赔偿主体难确定。雇主与雇员一般未订立书面劳务合同,几乎都是口头承诺,或者只是经人介绍跟着某某干活或者干某某活等,去留随意性大,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纠纷发生时,提供劳务者往往难以正确确认索赔对象,导致同一受害事实反复起诉,增加当事人诉累。  
4、保障机制不健全,获得赔偿难,此类纠纷得不到规范处理,导致诉讼纠纷不断。此类纠纷不同于劳动关系,提供劳务者不能如劳动者因工受伤享有工伤保险待遇,接受劳务者也无法通过社会保险的方式分散用工风险,发生事故时接受劳务一方经常无力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害人难以获得赔偿,造成此类案件上诉率高、上访率高、执行难等,矛盾尖锐,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近年来,我院受理的个体、合伙所雇佣的临时工在工作中受害后赔偿纠纷日益增多,而个体、合伙等大量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由于种种原因工伤保险制度不健全,雇主在雇员受害后往往以雇员有过错为由拒绝履行责任,雇员损失得不到赔偿、权利得不到保障只能诉诸法律。  
5、宣传力度不够,应大力加强宣传教育活动。在现阶段,仍应借助各级政府、司法所及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手段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切实提高雇拥双方主体的法律知识和安全意识,做到安全生产劳动,尽量减少事故发生。预防和减少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件,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重视,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 
(作者单位:云南省禄丰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