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律师事务所网--宜昌市综合的律师事务所网站 法律咨询电话:186-7144-9955(宜昌郑磊律师)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遗嘱见证程序规定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时间:2017-01-17 17:19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遗嘱见证程序规定
 
一、宜昌律师郑磊遗嘱见证有什么作用?
 
1.约束效力:律师见证,对双方当事人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因为双方当事人既然自愿申请见证,而且双方之间的法律行为也业已见证,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当事人就不得对已见证的事项随意变更、修改或废止,而应自觉履行。
2.证据效力:律师见证,是律师以自己特殊的身份,较为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并以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作为见证人,从第三者的角度,客观公正地证明当事人所为的一定的法律行为,这在客观上使被见证对象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还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因而在双方当事人发生纠纷引起诉讼时,通常可作为认定事实、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证据效力。  
 
二、宜昌律师郑磊遗嘱见证有哪些要求?
1、律师不得办理与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业务。
2、律师见证是指律师应客户的申请,根据见证律师本人亲身所见,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依法对具体的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一种活动。
3、从事见证工作的律师必须具备律师资格,并持有律师执业证。
4、律师对客户申请办理见证的事务,应当保守秘密。
5、两个以上遗嘱人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应当引导他们分别设立遗嘱并见证。遗嘱人坚持申请办理共同遗嘱见证的,共同遗嘱中应当明确遗嘱变更、撤销及生效的条件。
6、律师事务所应当接受的是遗嘱人的委托,遗嘱人不会签字只摁手印的,遗嘱在效力上有瑕疵,须在笔录等有关文件中说明,一般需要提取全部指纹存档。此种情况可制作录音遗嘱。  7、对于遗嘱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应由遗嘱人签名/盖章,并注明提交时间和来源。相关文件送达要让遗嘱人签收。   
 
三、宜昌律师郑磊遗嘱见证程序是怎样的?
1、听取遗嘱人基本情况,介绍《民法通则》、《继承法》等有关规定,向遗嘱人说明有关遗嘱和公民财产处分权利的规定,以及立遗嘱的意义和法律后果、律师见证的内容、需要的材料和法律效力;对以上制作收案笔录,律师、遗嘱人签字;告知了解遗嘱中提及人的准确个人信息及关系。
2、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
3、接受遗嘱人委托后,指派两名律师进行见证工作;
4、请遗嘱人出具神志清醒,能够立遗嘱的医学证明或出具承诺书;
5、询问遗嘱人并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6、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继续见证事项,不符合条件的停止见证,收取相关工作费用);
7、现场见证人签署符合见证人资格的《声明书》;
8、律师对见证过程制作必要的工作底稿;
9、代书遗嘱的,一名律师起草遗嘱,完成后向遗嘱人宣读,让遗嘱人阅读,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签字;
10、承办律师按前条规定审查无误后,出具《律师见证书》;
11、《律师见证书》由所统一编号后打印、两名见证律师签字、事务所盖章;
12、对过程进行全程录像并刻成DVD光盘留存;
13、见证书交遗嘱人和/或遗嘱执行人并签收《送达回证》;
14、见证业务办理完毕后,承办律师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立卷归档,送办公室统一保管;
15、如发现遗嘱人有违法动机或内容,承办律师应予以制止并拒绝见证或撤销见证书; 
  

湖北君任律师事务所遗嘱见证程序规定
 
四、宜昌律师郑磊遗嘱见证有什么值得注意的地方?

1、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与遗嘱人签订见证委托合同、委托人须知合同内容应当包括:(1) 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2) 委托见证事项和用途/目的; (3) 双方的权利义务;(4) 律师见证费用及支付方式;(5) 办理见证事项的期限;(6) 必要的提示、保留和声明(包括对委托人的声明以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声明); (7) 不予见证/撤销见证的情形。
    《委托见证合同》可以约定,因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失误导致《律师见证书》被撤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退还已收的律师费,若因此给委托人及/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并限定赔偿数额。因委托人提供的证件不真实、描述不真实、材料不真实造成的后果自负。委托人须知应当告知委托人见证的效力和可能存在的风险等事项。   
2、在询问遗嘱人后制作询问或谈话笔录;询问遗嘱人,除见证人、翻译人员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在场。
    (1)审查遗嘱人的法律资格,是否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3)遗嘱人所要求见证的事项是否合法;
笔录包含:
 (1)遗嘱人的身体状况、精神状况;遗嘱人系老年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危
重伤病人的,还应当记录其对事物的识别、反应能力;   
(2)遗嘱人家庭成员情况,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与其共同生活人员的基本情况;
(3)遗嘱所处分财产的情况,是否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等方式进行过处分,有无已设立担保、已被查封、
扣押等限制所有权的情况;
 (4)应当详细记录其处分遗产的意思表示;  
 (5)是否指定遗嘱执行人及遗嘱执行人的基本情况;
 (6)见证人员认为应当询问的其他内容。    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向遗嘱人宣读或者由遗嘱人阅读,遗嘱人无异议后,
遗嘱人、见证人员、见证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3、审查遗嘱人提供的材料;      (1) 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户口本、结婚证、军官证等);     (2) 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