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律师事务所网--宜昌市综合的律师事务所网站
法律咨询电话:
186-7144-9955(宜昌郑磊律师)
网站首页
宜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收费标准
宜昌专业律师
在线法律咨询
宜昌律师郑磊
品牌栏目
交通事故
强制执行
知识产权
婚姻家庭
合同纠纷
公司事务
损害赔偿
劳动纠纷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诉讼程序
有任何法律问题,拨打咨询热线:
186-7144-9955
宜昌律师服务网站
原告起诉准备证据必备清
18类案件提交证据一览表 作者: 发布时间: 2017-02-...
律师函(宜昌郑磊律师范
律 师 函(宜昌郑磊律师范本) (2022)湖北君任律函...
撤回执行申请书范本(西
解除查封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申请事项: 申...
·
存单质押案例,风险大,银行
·
委托合同必须知道的法律规定
·
合同约定湖北宜昌法院管辖,无
·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印章真实不
·
诉讼遗漏了优先受偿权,再次
·
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应当
·
买房交的税比商品房买卖合同
·
房屋买卖合同按偈的约定无效
您的位置是:
宜昌律所网主页
>
宜昌专业律师
>
合同纠纷
> 正文
2017年企业借贷的合法方式
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宜昌律师郑磊 时间:2017-05-16 09:50
2017年企业借贷的合法方式
宜昌郑磊律师:公司之间,或者说企业之间借贷受到诸多限制,应该以什么样的形式来提供贷款或发生借贷关系呢?
1、企业之间拆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实施前即2015年9月1日之前是无效的,9月1日之后是有效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向其他企业借贷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2、委托贷款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允许企业或个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代为发放贷款。贷款对象由委托人自行确定。这种贷款方式解决了企业间直接融通资金的难题。它是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产物,是一种变相的直接企业借贷。虽然商业银行将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会增加交易成本,但由于企业有权决定借款人和利率,所以对企业来说拥有较大的利润空间,在企业间借贷受到限制的情况下,不失为一种理想的选择。
3、以企业和个人之间为借贷主体
除法律限制的几种情形外,如: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因此,可以以个人为中介,将拟进行借贷的企业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企业之间资金融通的目的。具体操作方式为,出借方先将资金借给个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同时要求实际借款方为个人的该笔借款,向出借人提供连带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实际借款人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此种方式在适用时要注意不要违反上述禁止性规定,一旦违反上述规定,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非法集资或非法向公众发放贷款,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
4、通过担保的方式借贷
企业可以将资金存入银行,然后用存单为特定借款人作质押担保,实现为特定借款人融资的目的。同时,出资人可以收取有偿担保费,这是符合《合同法》和《担保法》规定的。在这种情况下,金融机构在法律上被认定为是出借人,拟出借资金方在法律上被认为是担保人,并不违背相关法律的规定。但这种借贷安排对银行和出资人有利,但不利于借款人,因为这会增加借款的借贷成本。
宜昌律师事务所网热搜
装修纠纷
委托付款
英国大法官
宜昌司法局
风险代理
离婚律师费
虚假诉讼
一致行动协议
宜昌律师QQ群
公证收费标准
宜昌刑事案件
孕妇引产赔偿
行政裁定
商标
宜昌公司律师
电子数据证据
司法鉴定收费
离婚律师收费
建设工程合同
指导案例
宜昌纠纷
股权转让
孕妇流产赔偿
股权转让合同
净身出户
宜昌股东
宜昌律师名单
伤残鉴定标准
重婚罪
行政赔偿
受胁迫打借条
转移财产
宜都知识产权
宜昌刑事律师
房屋漏水
成功再审
公司解散
职务侵占罪
公司法解释三
企业名称
手机短信证据
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
医疗纠纷
离婚分居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下一篇:
以股权质押借款到期未还属股权转让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