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宜昌律师在线网 作者:admin 时间:2016-11-09 22:55
一、在借款合同中必须约定实现债权的费用。
在民间借贷实务中,出借人为了能够在借款人出现违约情况时将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在借款合同中除规定对方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应给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外,还需承担担保费、律师费等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费用。当双方发生纠纷诉诸法律时,出借人便会一并主张借款人承担前述实现债权的费用。
二、2015年9月之前法院判决支持实现债权的费用。
宜昌律师郑磊表示,在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施行前,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实现债权费用合理,二是有相关证据,一般都可以得到支持。法官尊重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只要借贷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借款人不履行义务时,应承担出借人为追回借款所支付的担保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干预,确有发生而又不至于过高时均会予以支持,而且在判决书中还会将此类实现债权的费用与逾期利息、违约金等项目区分开来,列为单独的判项进行明确。
三、2015年9月之后法院在年利率24%的范围内支持实现债权的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宜昌律师郑磊认为:法院将保全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归入到了与逾期利息、违约金同类,受到总计不得超过年利率24%的限制。
宜昌郑磊律师总结,最新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规定实施后,法院所采取的裁判方式实际上是减轻了借款人的负担,有利于民间融资成本的降低。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如果想让自己的风险降到最低,需要对借款利率、逾期利率、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进行综合考量和设计,否则,可能会产生不被法律保护的约定利益。
转载自http://www.15law.com/zhaiwu/20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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